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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郑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郑左飞,罗腾,郑寿通,赵金弟,刘建艳,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1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52X。法定代表人骆文斌。被执行人郑左飞,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罗腾,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寿通,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赵金弟,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刘建艳,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34。法定代表人李妍。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与郑左飞、罗腾、郑寿通、赵金弟、刘建艳、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