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诉双鸭山市**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鸭山**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24号原告:刘**,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被告:双鸭山**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立交桥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双鸭山**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刘**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刘**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