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1414耿海建与丁新民、钱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海建,丁新民,钱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耿海建,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新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钱国梅,女,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耿海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新民、钱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海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735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张小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耿海建于2017年2月7日以上述(2016)苏0682民初7201号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苏0682执1441号立案受理。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耿海建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表示(2017)苏0682执1414号案件为重复申请,请求依法处置,要求保留(2017)苏0682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耿海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