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孟某3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3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宣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康保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3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峰、代理检察员吕俊伟,被告人孟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孟某3驾驶其所有的号牌为冀G×××××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母亲张某、兄长孟某1行驶至康保县Y011乡道75KM+800M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1死亡、张某受伤。被告人孟某3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3主动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孟某3与被害人孟某1、张某系近亲属,被害人张某与孟某1的近亲属孟某2均不要求孟某3赔偿,并对孟某3的行为表���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康公交认字[2017]第5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孟某3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孟某3的归案经过,被害人孟某2、张某出具的放弃民事赔偿请求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3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3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孟某3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某3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3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3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永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