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庞西明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西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初209号原告庞西明,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陈霖生(原告丈夫),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永强,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立强。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男。委托代理人XX涛,男。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苏建新,男。原告庞西明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沪虹府房征补[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虹口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因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庞西明的委托代理人陈霖生、罗永强,被告虹口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XX涛,第三人虹口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苏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沪虹府房征补[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1、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一房,建筑面积54.44平方米(其中阳台建筑面积2.952平方米,减半计费),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735元/平方米,价值515,604.54元;2、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一房,建筑面积54.44平方米,(其中阳台建筑面积2.952平方米,减半计费),单价9,715元/平方米,价值514,545.26元。以上两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1,030,149.80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983,973.65元结算差价,差价款46,176.15元由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给虹口房管局;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其他补助、补贴:1、装潢补贴11,705元;2、搬迁补助费700元;3、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证;4、无未认定建筑面积补贴40,000元;5、临时安置费补贴9,000元;6、达成协议后按《虹口区虹镇老街XXX号地块(A段)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核发相关奖励;三、公有房屋承租人庞西明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本市虹镇老街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原告庞西明诉称: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合法。被告对未经调查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违法,不予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未认定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应当说明理由。房屋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过低,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安置房源均为郊区,未提供改建或者就近的房源供原告选择。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沪虹府房征补[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虹口区政府辩称:被告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虹口房管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为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3.41平方米。2012年11月18日,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作出虹府房征[2012]9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截至2013年12月20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范围的签约率达到94.27%,符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85%以上的生效条件。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2,287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11月18日,签约奖励单价23,606元/平方米(本地块评估均价为22,77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价格的平均单价为24,146元/平方米,签约奖励单价低于本地块签约奖励平均单价的,以平均单价计算评估价格)。第三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该基地的《补偿方案》,核定原告户可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452,206.29元(24,146×23.41×80%)、价格补贴为169,577.36元(24,146×23.41×30%)、套型面积补贴为362,190元(24,146×15),该户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金额为983,973.65元。其他补助、补贴:1、装潢补贴11,705元(500×23.41);2、搬迁补助费700元(15×23.41,不足700元,按700元计算);3、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证;4、无未认定建筑面积补贴40,000元;5、达成协议后按《补偿方案》规定核发相关奖励。因第三人与原告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第三人报请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户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报告、调解会通知以及申请居住困难户意见征询单。同月30日,被告召集原告户与第三人调解,原告出席,但未能和第三人达成一致,调解未成。被告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相关事实后,认定第三人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告户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并结算差价等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范及基地的《补偿方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沪虹府房征补[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同月21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因原告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申请复估、鉴定,第三人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15年8月20日,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合理。以上事实,有关于对庞西明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调解会通知、申请居住困难户意见征询单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沪虹府房征补[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虹府房征[2012]9号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总体签约率的公告、关于虹镇老街XXX号地块(A段)基地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均价的函、虹镇老街XXX号地块(A段)房屋补偿方案告知单、被征收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资料摘录情况表、户籍情况摘录表、户口簿、征收谈话笔录、看房单、关于虹镇老街XXX号地块(A段)、(B段)增补房源的公告、房源清单、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2012年11月18日,被征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第三人报请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将相关材料送达原告户,组织原告户与第三人进行调解未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原告户,被告的上述补偿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依据《实施细则》及该基地的《补偿方案》,认定系争房屋建筑面积23.41平方米、可得货币补偿款983,973.65元,进而决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原告户其他补贴及奖励费用,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安置房源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本市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屋产权清晰,评估价格合理,兼顾了原告户的实际居住情况,没有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记载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建筑面积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等事实,被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关于原告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征收房屋为公房,被告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3.41平方米,并无不可。经第三人申请,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评估价格合理,故原告对于评估单价的异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有关征收决定的异议,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西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庞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王顺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