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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家祺与黄正新、张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祺,黄正新,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99号原告:吴家祺,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黄正新,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文丽,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祺与被告黄正新、张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黄正新、张文丽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黄正新、张文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