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君与被告任中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君,任中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83号原告梁凤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任中举,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君与被告任中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