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君与被告任中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君,任中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83号原告梁凤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任中举,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君与被告任中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