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闯等与马凤才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望,刘闯,贾永昌,马凤才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34号原告:卢望,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闯,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贾永昌,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三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才,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卢望、刘闯、贾永昌与被告马凤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望、刘闯、贾永昌系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望、刘闯、贾永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卢望、刘闯、贾永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艳芳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