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朴成、牛犇、张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朴成,牛犇,张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涛,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峰,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任该公司所属秀水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王朴成,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牛犇,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张新明,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朴成、牛犇、张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犇有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晋XX**),张新明有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晋XX**)、朗逸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犇车牌号晋XX**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牛犇使用及保管。查封张新明车牌号晋XX**大众牌汽车一辆、晋XX**朗逸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该两辆车由被执行人张新明使用及保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