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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长华与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华,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799号原告:杜长华,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钟伟,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负责人:侯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华与被告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杜长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杜长华承担。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