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罗跃龙与赵宗龙、黄金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跃龙,赵宗龙,黄金菊,朱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510号原告:罗跃龙,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宗龙,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黄金菊,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勤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罗跃龙与被告赵宗龙、黄金菊、朱勤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跃龙、被告赵宗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菊、朱勤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跃龙起诉称:被告赵宗龙与被告黄金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宗龙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分,被告朱勤华为被告赵宗龙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故原告罗跃龙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赵宗龙、黄金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从2016年11月15日暂算至2017年3月15日利息为2700元);2、由被告朱勤华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宗龙辩称:被告黄金菊系其妻子事实。本被告向原告罗跃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分事实。已支付3个月借款利息。针对被告赵宗龙的答辩,原告认可收到借款3个月利息。被告黄金菊、朱勤华未作答辩。原告罗跃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赵宗龙、黄金菊向原告罗跃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分,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朱勤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赵宗龙经质证,对原告罗跃龙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罗跃龙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且被告赵宗龙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金菊、朱勤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赵宗龙、黄金菊、朱勤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赵宗龙与被告黄金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5日,被告赵宗龙、黄金菊向原告罗跃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分,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朱勤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赵宗龙已支付3个月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金菊、朱勤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罗跃龙与被告赵宗龙、黄金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罗跃龙与被告赵宗龙、黄金菊双方对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返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经催告后,仍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勤华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罗跃龙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宗龙、黄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跃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勤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勤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宗龙、黄金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由被告赵宗龙、黄金菊共同负担309元,被告朱勤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