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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家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家明,娄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秀谷西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黄燕华。被执行人胡家明,男,1986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娄艳霞,女,1987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胡家明、娄艳霞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27行审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2975元,未结标的也是729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荣辉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乐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