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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昌辉与罗飞武、刘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辉,罗飞武,刘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797号原告:胡昌辉,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飞武(曾用名罗辉武),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关成,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辉,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昌辉与被告罗飞武、刘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昌辉、被告刘关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飞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昌辉诉称,2016年1月被告罗飞武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罗飞武、刘关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关成辩称,借款与刘关成无关,且该债务不合法。被告罗飞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飞武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胡昌辉出具借据借款20000元,借期1年,月利率2%,未约定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借款时被告罗飞武、刘关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关成称,被告罗飞武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拘留,上述债务系赌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赌博产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飞武向原告胡昌辉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罗飞武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关成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已特别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情的事实,也未能证明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事实,上述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被告罗飞武未按约定还款,应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罗飞武、刘关成共同偿还2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关成辩称该债务系赌债,且提交了公安机关对被告罗飞武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但该次处罚的时间与借款的时间有较大间距,不能直接证明上述债务与该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赌博行为有关,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飞武、刘关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昌辉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罗飞武、刘关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文瑶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