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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生茂与李军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茂,李军,屈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徐生茂,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屈丽霞,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向申请执行人徐生茂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32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生茂与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从2017年3月30日起每一个月月底偿还1800元,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被执行人李军、屈丽霞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