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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先军与丁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先军,丁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吕先军,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丁建辉,男,1979男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丁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建辉的银行存款61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