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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潘建平与张玲娟、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平,张玲娟,张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423号原告:潘建平,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陶素青,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玲娟,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军辉,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潘建平与被告张玲娟、张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玲娟、张军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玲娟与被告张军辉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玲娟因需于2016年7月2日向原告潘建平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于2016年9月20日之前还清,并由被告张玲娟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玲娟、张军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建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被告张玲娟、张军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