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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恒宇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苏文生。委托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慧,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恒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0层01室。法定代表人:陈棋荣。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楼001号12层。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被执行人: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石太路665号-307室。法定代表人:郭亮。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林华。被执行人:林彬彬,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月梅,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福建省恒宇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永��商贸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权转让,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文 君审 判 员 黄 建 飞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武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