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雪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雪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督28号申请人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交通北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84066250M。法定代表人张金英,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雪玲。申请人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雪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2017)冀0902民督2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雪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但被申请人张雪玲拒收该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雪玲拒收了(2017)冀0902民督28号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02民督2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沧州福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