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2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升、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升,游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游建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升与被执行人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12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游建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挂网拍卖,最后均流拍。后本院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高升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愿意以该房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953428元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游建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闽0128民初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