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根青、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根青,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蒋根青,男.被执行人李小勇,男.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蒋根青申请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2民初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小勇应支付申请人蒋根青案款103940.0元,承担执行费145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39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