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775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775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宇,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荣平,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