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5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保75号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法定代表人薄建林。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章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被告砀山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