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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斌与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肖斌,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肖赣蘋,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21509824。被告:杨晓玲,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511612。被告:杨筱萍,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荣妹,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肖斌诉被告杨晓玲、杨筱萍、熊荣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赣蘋,被告杨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竹青,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斌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晓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日,原告、被告杨晓玲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两份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因原告与被告杨晓玲共有的房屋被征收,而应获得货币补偿款项为1878500.75元。上述款项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于2014年12月3日即全部转给了被告杨晓玲在南昌银行金源支行的账户。该款项是原告与被告杨晓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实,原告与被告杨晓玲近些年来双方感情已经不合,2013年11月份,被告离家在外租房至今。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晓玲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发现被告杨晓玲早已于2014年12月5日将上述拆迁款分两笔转走,一笔900000元转给了被告熊荣妹(杨晓玲嫂子),一笔978500元转给了杨筱萍(被告杨晓玲哥哥)。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78500元;2、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晓玲辩称:1、本案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杨晓玲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共同签字的事实,表明双方均同意将拆迁款汇入被告杨晓玲的账户,因此被告杨晓玲实际占有该拆迁款有合法的根据。时至今日,原告与被告杨晓玲仍为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杨晓玲返还拆迁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杨晓玲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的起诉理应被驳回;2、被告杨筱萍、熊荣妹是被告杨晓玲的兄嫂,主要从事建材生意,为增加资金账面流水,方便日后银行贷款,被告杨晓玲只是将该笔资金在其兄嫂的银行账户进行过账的技术处理,并未实际转移财产。被告杨晓玲认可已收回款项,因此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并没有实际占有该笔资金,也未取得不当利益,原告的诉请理应被驳回;3、被告杨晓玲没有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诉争钱款完全在被告杨晓玲的掌握之中,并用于为婚生女儿全额购买房屋、归还共同债务等用途,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返还不当得利之间毫无关系。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共同辩称:被告杨晓玲向我们账户转款是为了增加银行流水及额度,该款项在第二天已归还被告杨晓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晓玲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筱萍、熊荣妹是被告杨晓玲的兄嫂。2014年12月2日,原告、被告杨晓玲与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两份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因原告与被告杨晓玲共有的房屋被征收,而共获得货币补偿款为1878500.75元,上述款项原告与被告杨晓玲确认全部转入被告杨晓玲在南昌银行金源支行的账户。2014年12月5日,被告杨晓玲收到上述1878500.75元拆迁款。同日,被告杨晓玲将其中900000元转给了被告熊荣妹,其中978500元转给了被告杨筱萍。原告故于2015年8月12日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另查明:被告杨晓玲确认其转给被告杨筱萍、熊荣妹的1878500元,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已取现归还被告杨晓玲。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杨晓玲于2014年12月25日用诉争拆迁款帮婚生女儿肖赟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区艾溪××中××花园××#××#××单元××室房屋一套,价值839974元;用诉争拆迁款支付女儿教育费用13910元。又查明:2015年7月12日,原告肖斌起诉被告杨晓玲离婚,该案现中止审理。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晓玲确认其转给被告杨筱萍、熊荣妹的诉争拆迁款,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已归还,因此,被告杨筱萍、熊荣妹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任何财产利益。本案诉争拆迁款实际由被告杨晓玲占有、使用。因被告杨晓玲与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杨晓玲占有、使用诉争拆迁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三被告返还诉争拆迁款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而原告坚持其不当得利的案由,应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斌的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10元,退回原告肖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景人民陪审员 邓兰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