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杨帆与刘立东、刘维月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杨帆,刘立东,刘维月,李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高杨帆,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刘立东,男,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维月,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书玲,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3557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