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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东江、郑福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江,郑福俊,张俊香,郑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西旧县。被执行人郑福俊,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俊香,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郑心,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福俊、张俊香、郑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福俊、张俊香、郑心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