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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清辉与彭小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辉,彭小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77号原告陈清辉,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彭小洪,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陈清辉诉被告彭小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清辉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