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黎达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达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达其,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达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达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达其于2016年10月22日凌晨零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表东里某号楼下,向宾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92克),得款人民币6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黎达其在上述地点,准备向宾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1.71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达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抓捕现场见证人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称重笔录、照片及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涉案毒品封装、解封、取样说明及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证人吴某、宾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黎达其的供述,抓捕及审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达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黎达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黎达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达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黎达其的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潇凝人民陪审员 谭社胜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碧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