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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涿州市松林店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张桂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涿州市松林店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张桂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涿州市松林店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喜臣被申请人张桂海(张贵海),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涿州市。再审申请人涿州市松林店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马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张桂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马村委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涿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3)涿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调解书,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责令被申请人张桂海将非法侵占的北马村集体土地200亩腾退出来交给北马村村集体。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30日,北马村原村委会与张桂海恶意串通为集体街道硬化路面时,未经正常的招标程序,个别干部擅自将路面硬化的全部工程让被申请人张桂海承揽下来,施工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很大误差。按实际工程款与张桂海实际支取的总价款对比来看,张桂海从我村多支取了676727.85元。但之后张桂海假借北马村集体“还欠其施工费为由”,将申请人北马村委会告上法庭。2013年9月11日申请人北马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俊峰与张桂海签订的民事调解书又将村集体的200亩土地拱手让给张桂海。申请人认为原北马村委会与张桂海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而且也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现申请人就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提出争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启动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涿州市松林店镇北马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