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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桥南村*组。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河北省临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2016年11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萌、刘耀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利用伪造的宝丰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04,额度为40000元整的信用卡,预留联系电话为159××××9394。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透支该卡欠款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截止2016年8月11日透支本金39535.3元,人民币利息7254.73元,人民币消费利息814.23元,其他费用及滞纳金6098.3元。案发后该欠款已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彭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催收情况证明及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还款凭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属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其透支的本息等费用已全部归还,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河南省长葛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王晓芬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