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东伟,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李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873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申请人:谢东伟,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便,经理。被申请人:史便,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勤,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东伟、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纬一路以北、西干渠以西的土地[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XQ0**号]予以查封。以上限额7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纬一路以北、西干渠以西的土地[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XQ0**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限额700万元。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