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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庚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杨庚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室。法定代表人:陈茜,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瑞,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庚生,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庚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 晴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瞿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