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伟强与郑国杨、黄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强,郑国杨,黄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819号原告:郑伟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国杨,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鹏华,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郑伟强与被告郑国杨、黄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杨、黄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国杨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1.5分算,每月付一次。如超过两天,本金全部还清。前述事实有被告郑国杨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黄鹏华系被告郑国杨配偶,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黄鹏华与被告郑国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鹏华应负连带偿还义务。至今二被告利息及本金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郑国杨、黄鹏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国杨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被告郑国杨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1.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2日。另查明,被告黄鹏华与郑国杨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及被告郑国杨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共一组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未归还借款,案诉本院,案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郑国杨向原告郑伟强借款15000元,有被告郑国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借款用途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郑国杨归还借款,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现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计息,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黄鹏华系被告郑国杨之妻,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郑国杨、黄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国杨、黄鹏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郑伟强借款15000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被告郑国杨、黄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嫔嫔附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