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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丁伟与李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李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69号原告:丁伟,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伟,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原告丁伟与被告李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陶 磊人民陪审员 刁 娟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