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陆坚强、陆桂奖受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坚强,陆桂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634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陆坚强。被执行人:陆桂奖。被执行人陆坚强、陆桂奖受贿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0505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陆坚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陆坚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及陆坚强在陈桂奖处的受贿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后因被执行人陆坚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16年12月2日移送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0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管管理部门查询回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志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