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许某1、潘某某与许某2、许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潘某某,许某2,许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333号原告:许某1,男,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潘某某,女,1949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许某2,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许某3,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1、潘某某与被告许某2、许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1、潘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