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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元秀与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秀,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女,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王世海,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羊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彭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秀与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偿还借款40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安岳县石羊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已被抵押、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元秀案件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王元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