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三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宏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三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宏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三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7号国华大厦1415。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天津市三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本案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三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