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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先舟、田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先舟,田振,范培培,田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贾先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田振,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范培培,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现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田雷,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现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先舟与被执行人田振、范培培、田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振、范培培、田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