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607号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1797A。法定代表人:房益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保,河南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新民,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慧,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高新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李 萌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威书 记 员 艾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