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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朝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5856号原告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22层2208号。负责人马玉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朝祥,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