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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15号原告:赵某某,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智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