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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志山与万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山,万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046号原告:周志山,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万旭文,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志山诉被告万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志山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雅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