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蒲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蒲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蒲雯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蒲雯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