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宝音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军,宝音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194号申请人:刘秀军,男,1980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宝音图,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秀军与宝音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秀军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525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世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