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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召贵诉李亚利、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召贵,男,生于194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地址:陇县南街69号。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王召贵诉李亚利、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召贵依据(2017)陕0327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召贵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48158.40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召贵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48158.4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决未生效前提起民事诉讼,、裁定生效后,后,有统一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