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余银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余银梅,金建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法定代表人王黎红。被执行人余银梅,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建常,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2016)浙0602民初23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银梅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452号营业房一处[权证号为00087477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余银梅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银梅名下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452号营业房一处[权证号为0008747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