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韦章翠申请执行汪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章翠,汪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韦章翠,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文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韦章翠申请执行汪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制作的(2016)皖0111民初89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000元、诉讼费1481元、执行费12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2016年10月2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文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27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2016年10月2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