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金俊枪与雷孝东、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枪,雷孝东,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026号原告:金俊枪,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雷孝东,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煤田地质局*楼。原告金俊枪诉被告雷孝东、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金俊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俊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俊枪承担。审判员 张慧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