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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晶亮不锈钢经销部、黄立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晶亮不锈钢经销部,黄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晶亮不锈钢经销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育才路100号。经营者:胡心标,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黄立维,男,1982年3月28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晶亮不锈钢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黄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立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