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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仁盛、李秀清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仁盛,李秀清,李正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仁盛,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清,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李仁盛女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盛,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仁盛、李秀清因与被申请人李正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999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李仁盛、李秀清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于2017年3月22日向再审申请人李仁盛、李秀清发出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3月27日上午十时到庭接受询问。再审申请人李仁盛、李秀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仁盛、李秀清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运沉 微信公众号“”